值此个税法修正案(二次审议稿)出炉之际,各位纳税人关心的话题——通讯费支出是否纳入专项扣除范围,似乎也尘埃落定了。
修正案(二次审议稿)第七条规定,解释纳税人可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及其他扣除中的‘累计子女教育支出’、‘继续教育支出’、‘住房租金’、‘赡养老人支出’、‘大病医疗支出’、‘商业医疗保险费’、‘房屋贷款利息’或者‘住房租金’等项目。
因此,通讯费并不在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范围内。此外,修正案还增加了一项福利——有关纳税人以实际支出金额为基础,每月可在扣除计算时适当加数,个人所得税会少交一些。不过,目前加数方案尚未出台。
根据修正案,每年个人收入超过12万元时将不能享受最高留抵税额(即最大可退税额)递减50%,也就是说你拿到手的钱要更少了。调整的范围涵盖了我们的收入、税率、税费及扣除项目等,包括子女教育、继续教育、住房租金、父母赡养、大病医疗等方面的专项附加扣除以及税前所得的税捐。
或许,对于中低收入群体来说,这并不是一个好消息,但对于高收入群体却不无益处。因为高收入群体本来就应该多交税,此次改革可以避免一些莫须有的漏税现象。